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之规定,公告以下驾驶证作废。
附件:驾驶证吊销注销撤销公告(截至时间2023年1月1日).xlsx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