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已备案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使用期限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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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已备案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使用期限的通告〔2021〕2号(ZJJC07-2021-0002)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参照该规定精神,将已备案的电动三轮车允许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通告》(ZJJC07-2019-0001)中关于“已备案的电动三轮车允许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的规定不再施行。 特此通告。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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